企業(yè)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是法律規(guī)定的義務,違反則要受到相應處罰。然而近日,常熟一家服裝廠不僅沒有因“未配備防護用品”受到處罰,反而告贏了原本處罰它的當地鎮(zhèn)政府,這是怎么回事? 李女士是江蘇省常熟市某服裝廠的法定代表人。 2019年5月,鎮(zhèn)政府對李女士的服裝廠進行安全生產執(zhí)法,發(fā)出了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。 2019年6月,鎮(zhèn)政府向服裝廠作出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告知違法事實、違反的法律,擬處罰款合計115000元。 2019年8月,鎮(zhèn)政府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認定服裝廠存在三個違法行為,罰款115000元。 李女士不服,提起了訴訟。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,鎮(zhèn)政府對服裝廠作出的處罰存在著認定事實錯誤、適用法律錯誤,程序違法,應予撤銷。 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七十條規(guī)定,勒令撤銷常熟市某鎮(zhèn)人民政府作出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。 有的勞保人看到這里應該是很懵的,法律都支持不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了,以后生意還怎么做?! 完全沒必要擔心,此案正是法律提倡企業(yè)為員工配備勞保用品、保護員工安全權益的體現。鎮(zhèn)政府敗訴并不是因為“服裝廠未配備勞動防護用品”,恰恰相反,正是因為“服裝廠已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”。 1、本案爭議之一是被告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屬實。本案中被告認定了原告有三個違法事實: ①被告在查明了原告已向員工提供了勞動防護用品卻仍“以原告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”作出處罰且是頂格處罰,顯屬適用法律錯誤; ②服裝廠的蒸汽發(fā)生器是否屬于較大危險的設施設備,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,據此作出的處罰顯屬依據不足、事實不清; ③原告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屬實,但在原告有對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,只是未作記錄的情況下作出頂格罰款明顯不當。 2、本案爭議之二是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。本案中未有延長審限的審批,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違反了規(guī)定的期限,程序違法。 由此可見,鎮(zhèn)政府的行政處罰,完全是在獲知服裝廠已經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作出的,敗訴完全合理。 所以說,要想理直氣壯,就得萬事周全。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只是一種形式,也是拒絕處罰、免疫事故的最好方法,無論是哪種行業(yè)哪個廠家都應該做到這點。